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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时间:2013-02-17 09:12 点击: ]

    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很强的对应性,即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因此我们着重分析各方当事人在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基本义务和法律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货物运输合同是以运送货物这一服务为合同标的的,因此这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建立在此基础上。
    (一)托运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给承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同时,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的时候要如实告知货物的基本情况.
    1.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
    运费的支付也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如果合同约定运输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托运人支付,则托运人还应承担其他费用。托运人支付运费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承运人全部、适当地履行了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输义务,则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运费和其他费用;如果托运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对涉合同货物行使留置权.
    (2)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交付货物
    托运人应该按照货运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把货物交至承运人。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2)如果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二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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