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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收货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 时间:2013-02-18 09:19 点击: ]

    收货人有的时候不直接参与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但在货运法律关系中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合同法》规定:货物到达后,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为收货人不及时提货,势必给承运人增加额外的费用。而收货人不及时提货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理应由违约方收货人赔偿。当然,如果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该货物提存。
    2.检验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进行检验也是收货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交货后,收货人应当及时或在约定期限内检验货物。我国《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初步证据。
    3.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若约定运费和相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则收货人无需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但如果托运人未付或少付运费、相关费用的,或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的,承运人有权向收货人索要。我国《合同法》第315条规定:如果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保障了承运人运费的实现。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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