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时间:2013-02-23 08:12 点击: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作为海运服务的提供者,在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法律在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限制等方面规定得比较细致。首先我们分析承运人的权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主张运费是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海运实务中,运费一般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2)亏舱费又称“空舱费”,是指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货物,或者交付的货不足,造成所订舱位部分空舱,而应向承运人支付的空舱费。(3)滞期费是指托运人、收货人未按时缴纳运费、亏舱费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性质的费用。
2.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主要承担货物运输任务。围绕这一任务,《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之外,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还可以约定更具体的义务,也可以增加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海商法》所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航义务。适航义务是承运人的首要义务,这项义务要求承运人提供适航的船舶。船舶是海上运输的基本运输工具,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装卸、运送、交付货物的义务。这个义务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装卸、运送、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表现。我国《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这就要求承运人不只是要履行装卸、运送、交付货物等行为,还要在这些行为中尽到妥善、谨慎地保管和照料货物的义务。
(3)合理速遣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它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或海运习惯选择航线,不得做不合理的绕行.在班轮运输情况下,航线是固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船期表的规定按时起航,行走事先公布的航线。航次租船合同一般由当事人约定航线,承运人应当遵守。
3.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承运人会因法律的规定和违反法定义务而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我国《海商法》第46条分集装箱运输和非集装箱运输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②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不交货或迟延交货的具体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于前两种情况,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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