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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行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特点

[ 时间:2013-01-31 16:05 点击: ]

    物流服务合同首先要受到我国《合同法》和基本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按照合同的基本分类及物流服务合同的定位,我们可以总结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特点。物流服务合同首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体现,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点。物流服务合同的签订能够建立起当事人之间物流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物流服务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相对应,只要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物流服务合同只需要当事人达到意思表达一致,就能成立。在物流服务活动中,合同的成立一般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为标志,而不需要以支付一定款项或交付标的物之类的实践行为作为成立合同的条件。

2.物流服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即物流服务合同是一种发生在平等的双方或多方主体之间的合意行为,是一种相对性的民事行为。这种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物流服务关系的商事性质(营利性)更强。但我国是民法和商法统一的国家,商事关系的基础还是民事关系,因此物流服务合同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定位。

3.物流服务合同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即物流服务合同可以书面签订,也可以口头形成,或采取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包括诸如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默示等方式。但为了更合理地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避免纠纷和降低交易成本,我们最好采用书面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签订物流服务合同.

4.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流服务提供商和物流客户。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形式的物流服务提供商。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物流服务提供商就是在物流服务法律关系中,提供物流服务,收取报酬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客户即在物流服务法律关系中处于服务接受者地位,并应支付服务费用的法律主体.物流客户的构成比较复杂,可以是自然人、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社会主体,甚至有可能是国家。


5.物流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与无偿合同相对应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义务而取得相应价值的合同。根据物流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物流服务合同的双务性,我们可以得知:物流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物流服务,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是一种有偿服务。当然现实中可能会有这种现象,即甲公司一直是乙物流公司的客户,双方合作得很好。于是乙物流公司对甲公司某一笔服务业务提供免费服务。看似这笔业务免费,但这种免费是建立在一定营销意图的基础之上的,并不能否定物流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偿性。

6.物流服务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相对应,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也就是说,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都有需要履行的义务,甚至一方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对方义务的履行。物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客户货物需要运输、需要仓储、需要搬运等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物流提供商按约履行其义务。而物流服务提供商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谋求的是“第三方利润”,这种利润来源于客户,即客户相应地要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因而物流服务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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