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物流介绍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条例
[ 时间:2011-10-12 07:52 点击: ]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对交货期(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交货期
(1)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
(2)限干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
2.采用术语表示交货期
采用国际贸易中一些术语如“立即装运”,“尽快装运”对这类术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46条6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3.强生搬场公司要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
使用这种方法规定交货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即以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只有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再装运。
规定交货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1,对交货期的规定,既要明确,又不宜定得过死,力求避免使用“立即装运”、“即期装运”和“尽快装运”等一些不确定的装运术语。
第2,采用信用证支付时,应注意交货期的规定必须明确合理。
第3,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使船、货衔接。
第4,要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市场需求规定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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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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