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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情况

[ 时间:2012-08-23 15:44 点击: ]

国际物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情况
    (一)责任形式
    根据保合国国际多式联运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联运过程中要承担承运人责任。承运人责任是指承运人赔偿责任和法律适用的综合制度。多式联运中的货物运输一般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和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共同完成的,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灭失、损坏或延迟,应该对各区段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赔偿责任。这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2种类IM).
    1.网状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集装箱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的赔偿,上海强生搬场公司则根据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海上区段按恤牙规则》处理,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运输公f够处理,公路区段按侗际公路货物运输公坳处理,航空区段按群护沙公坳处理。在不适用.上述国际法时,则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处理。同时.赔偿限额也是按各区段的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对不明区段的货物隐蔽损失,或作为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处理.或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处理。
   2.统一责任制
    统一责任(Uniform Liabibility System),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或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按照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强生搬场公司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责任制度,使经营人与货主之问的法律责任由于一种法律规范的运用而变得简单、明确。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
当前国际上大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我国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但是网状责任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容易在责任的归属、赔偿限额高低的确定等方面由于各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同而产生分歧。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物流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运输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该责任制虽然在责任范围方面一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货物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这对于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来自:www.shqswlgs.com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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