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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物流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 时间:2012-08-30 08:53 点击: ]

海运物流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由于现代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国出口的货物是越来越多,那么货物出口才能带动我国的经济利益,那么货物海上运输的保险对三种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所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五项内容:
    1.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货物的自然损耗是指因为货物自身的特性而导致的在运输途中必然会发生的损失.自然损耗具体表现为水分蒸发、易碎品破碎、散装货短量等。如粮谷、豆类含水量减少而导致的货物自短量;袋装水泥在运输途中会因扬尘而致重量减轻;油脂类货物在油舱、油管四壁沾留而造成的短量损失等。
    货物的本质缺陷是指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是货物在发运前己存在的质量上的瑕疵。例如有些粮谷商品在装船前已有虫卵,遇到适当温度而孵化,货物被虫蛀受损。货物特性是指在没有外来原因或事故的情况下,在运输途中货物自身性能变化引起的损坏。
    市价跌落属于商业风险,是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一项风险.故而属于除外责任。市价跌落是投机风险,当然不属于可保风险。
    2.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便存在的货物损失被称为货物的“原残”,如易生锈的钢材、二手机械设备等货物,常存在严重的原残,货主如果提出索赔,保险人有权拒赔。保险责任的开始,可依据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只条“责任起讫”的规定来确定。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款中,“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代表,并不包括其代理人或普通雇员。在海运保险中,保险单合法持有者即为被保险人。
      “故意行为”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仍然希望其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货损或损失扩大,被保险人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租用信用不佳的承运人的船舶导航的货物损失等。
    4.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发货人责任是指由于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而引起的货物损失。主要包括发货人准备货物时包装不足或不当,使货物运输途中不能经受航程中的通常风险而受损;对于这些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在实际业务中,对于整箱发运的集装箱货,由发货人装箱所引起的短装、积载不当、错装以及因其所选用的集装箱不适于保险货物所造成的货损,保险人也不予赔偿。发货人发错货物;由于标志不清或错误,使货物运到非原定目的地等。
    运输迟延是指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致使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港口交付。由于运输迟延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即使引起迟延的原因是承保风险。由于运输迟延造成的的损失,常见的有季节性货物市价大幅度下跌;新鲜水果、蔬菜类货物发生腐烂变质;节日礼物因过了节日而市价跌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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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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