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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物流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 时间:2012-09-16 09:27 点击: ]

    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物流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物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一些格式条款无效呢?我国的运输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1)物流托运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加重对方责任的。即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托运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2)格式条款提供者排除对方托运人主要权利的。即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托运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如商品一经售出不予退还的规定等。
    (3)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般与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有关。
    (4)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运输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就是上海强生搬场托运公司介绍的物流托运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客户与物流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的阅读合同的说明.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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