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变更的物流托运合同有哪些?
[ 时间:2012-09-18 08:25 点击: ]
物流托运合同是对客户和物流企业的一个双方保障,同时物流企业对于货物托运合同也有专项的规定,那么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可变更、可撤销物流托运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托运合同是指存在可变更、可撤销原因的物流托运合同。享有变更、撤销权的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撤销权而使具有变更、撤销原因的物流托运合同归于无效。根据运输物流托运合同法第4条规定,下列物流托运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受胁迫而订立的物流托运合同。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俱而与之订立物流托运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物流托运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迫使对方与之订立物流托运合同;二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物流托运合同。
(2)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物流托运合同。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订立的物流托运合同会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物流托运合同。所谓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识不相一致的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物流托运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物流托运合同的目的。
(4)因欺诈订立的物流托运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物流托运合同。
(5)显失公平的物流托运合同。”据此可以解释为:所谓显失公平的物流托运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物流托运合同。
撤销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可撤销物流托运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物流托运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物流托运合同使之自始归于无效,也可以要求变更物流托运合同内容使之继续有效。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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