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托运合同撤销权利行使的特点
[ 时间:2012-09-21 10:19 点击: ]
(1)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撤梢权
因此,运输合同撤销权又称为“撤销诉讼权”。因行使运输合同撤销权而提起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的单独行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行为为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兼为财产返还请求的,应以债务人相对人以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2)债权人行使运输合同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如同代位权中所述,物流企业债权人之所以行使运输合同撤销权是由于债务人的恶意所致,故债权人行使运输合同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不能由债权人负担,而应由侦务人负担。这是运输合同撤销权制度设立的本质原因所决定的。关于必要费用的确定,可以从债权人应尽的善良管理义务角度进行判断。
(3)运输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为债权人
运输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运输合同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但因运输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故每个债权人行使运输合同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4)运输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于运输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故其行使范围不限于行使运输合同撤销权的债权数额,而应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其限度。对债务人的一个或数个行为行使运输合同撤销权的结果已足以保全全部债权的,即不得再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其他行为。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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