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搬场托运合同担保的特征
[ 时间:2012-09-23 07:00 点击: ]
物流托运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履行其债务,保障物流托运合同债权人得以实现的保护措施。它具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
物流托运合同的担保是为了确保物流托运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它是以物流托运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担保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被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被担保的托运合同为主物流托运合同,担保物流托运合同为从物流托运合同。担保物流合同效力决定于主物流托运合同的效力,主物流托运合同被确认无效,从物流托运合同也属无效.
2.自愿性。
物流托运合同担保的设立,是依据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而定。担保形式、担保范围的确定,均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由第三人进行担保的,还应是出于第三人本人的自愿行为,不得强令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3.补充性。
所谓补充性,是指物流托运合同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物流托运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等。
4.相对独立性。
这是指合同担保相对于被担保的物流托运合同债权而发生或存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物流托运合同担保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被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成立的债权担保不发生影响。
5.债权实现性。
这是从物流托运合同担保的功能上体现的物流托运合同担保的法律性质。人的担保通过扩张一般担保的财产数量,即不但把物流托运合同关系中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也把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或并存的债务承担人的全部财产纳人可以履行债务的范畴或者列人可以承担责任的系列,从而大大增强了物流托运合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6.可变性.
物流托运合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物流托运合同的履行,只有在被担保的物流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实现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产生是不确定的,可变的。担保随着主物流托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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