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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非违约方合同损失扩大的义务?

[ 时间:2012-10-13 13:38 点击: ]

    运输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一规定表明,非违约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应当及时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能采取措施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物流企业的非违约方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而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
    在违约发生后,非违约方的义务包括为违约当事人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不得置标的物于不顾,由此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如保管费、运输费、转卖费用等,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所谓物流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主要是考虑非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了自己的努力,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非违约方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失扩大的,也应当认为其尽到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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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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