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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搬场对于客户定金担保的特征

[ 时间:2012-10-17 09:13 点击: ]

    由于目前物流市场混乱,那么一些托运的客户都希望自己的物品能够顺利的托运到目的地.并且还有一部分的物流公司不守诚信,那么一旦客户预付定金给物流公司,客户与物流公司都有一个托运的保障.由于部分的客户不了解定金的含义与定金的特点,下面强生搬场公司就来介绍一下客户定金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均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单务合同的债务人,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给付定金。合同之外的债务之履行,不适用定金担保。所以,定金担保为一种纯粹的合同担保方式。
    (2)定金担保在当事人之间仅发生债的关系
    定金担保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定金合同关系,定金合同关系为一种债的关系.给付定金的一方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有权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负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请求接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的权利,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承担的定金返还义务归于消灭。可见,定金担保所赋予的合同当事人之权利,在性质上为基于债的关系(合同)的请求权。
    (3)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
    为担保物流托运合同债权的受偿,债务人事先向侦权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构成定金担保。在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时,则定金接受人应当向定金给付人返还该金钱或抵作价款;定金给付人不履行定金担保的债务时,丧失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定金之权利,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的,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给付人不得以金钱以外的财产,作为定金担保的标的。
    (4)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托运合同之当事人
    定金担保不得由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担保是合同债务人的自己担保。
    (5)定金对托运合同当亨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定金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但定金担保成立后,其担保效力不限于担保定金给付人履行债务,而且包括担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应当向定金给付人双倍返还定金。在这个意义上,定金给付人以向定金接受人移转定金权利为代价,相应取得定金接受人“双倍返还定金”以担保自己侦务履行的允诺,实际上定金的设定客观上对债务人亦起到了担保效果。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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